陳冲「反對票」公投提案被駁 興訟二審逆轉敗訴
前行政院長陳冲(見圖)前年提起「反對票」公投提案,被中選會駁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勝訴;中選會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逆轉改判陳冲敗訴確定。(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長陳冲前年提起「反對票」公投提案,遭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駁回,陳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駁回不合法,判陳冲勝訴;中選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公投提案的主文、理由書應以文字為限,認公投提案出現圖示,不符規定,另採負數票制不能排除候選人全體都是淨負數的選舉結果,尚無補救措施,中選會要求其限制補正符合規定,今逆轉改判陳冲敗訴確定。
此案源於公民投票案領銜人陳冲,於2018年3月8日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一人還是只有一票,選民可以用其唯一選票表達反對某候選人應該是基本人權,贊成票扣除反對票後,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這項公投提案送中選會後,曾召開聽證會,並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主文及理由書內容僅可以「文字」為之,理由書有關圖案部份,應予補正,另外,公民投票案應於憲法架構下為之,惟目前憲法規定的選舉均屬相對多數制,要求提案人陳冲應對該公投案可適用的選舉類型為何,應予釐清補正;再者,候選人的淨贊成票若是負值時,其立法原則為何,應予補正等,2018年4月做成決議,要求提案人陳冲補件。
中選會於2018年5月間認定陳冲的公投提案,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予以駁回。陳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認為,憲法的解釋,行政機關無權為之,關於「法律立法原則創制」的公投案如通過,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的法律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應限期完成立法。因此,依此立法原則制定的法律是否違憲,則應於立法完成後由大法官解釋認定,不得由中選會於公投案提出審查時,逕行認定有違憲之虞而駁回提案。
法院指出,超過2000字以及圖示部分,可以圖示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中選會不得做為駁回的理由;另外,陳冲補正事項,只是強調關於聯合國秘書長選舉,有「反對」的選項,作為參考,但中選會以不相關聯為由,做為駁回理由,並不適當,綜合認定中選會駁回不合法,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依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4項至第8項規定辦理「反對票」公民投票提案。中選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