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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預警放水害露營客3死1失蹤 律師黃瑋如:台電恐難辭其咎

現場車子被強大水流沖到位移,陷在泥沙之中。(記者佟振國攝)

現場車子被強大水流沖到位移,陷在泥沙之中。(記者佟振國攝)

2020/09/13 23:58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位於南投仁愛鄉的武界壩,13日疑因電動閘門故障,異常放水,造成在溪床野營的2家4人遭大水沖走且3人溺斃1人失蹤,因武界壩目前由台電的大觀電廠管理負責操作維護管理,律師黃瑋如認為,「台電對於本次意外事件恐難辭其咎。」

黃瑋如指出,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濟部既委由台電負責水壩的維護管理,台電在本案的角色依國賠法第4條即視同公務員,一旦受害人能夠證明台電對於水壩閘門的設置管理有故意過失,台電恐難脫免國賠責任,只是國賠法因準用民法規定,民眾違反禁止進入或露營的警告標語,對於損害的造成也有一定程度的過失,屆時就會是由法院來判定雙方過失比例,再審酌賠償金額。

只是在訴訟中,故意過失的認定往往具有一定的舉證難度,因此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不須證明故意過失的無過失責任,意即無論閘門設置是自始在設計建造時即有瑕疵存在,或是在建造後欠缺妥善維護保管以致發生瑕疵,只要閘門失去足以調控之安全性,導致民眾受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

但黃瑋如說,同法第3項也規定,如管理機關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處已經設置適當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對此就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人管理的野地或溪邊紮營甚至夜宿,本就有一定的危險性,而本次事發地點,按觀光局認定並非合法的露營區域,如該河床也有禁止戲水或露營的警告標示,屆時第3條的國賠責任是否成立,恐將產生變數。雖然同法第4項也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這情形是指自然公物中設置的「直接供公眾使用之人工設施」,立法理由中舉的例子是例如:人工棧道、階梯、護欄、吊橋等。在本事件中,水壩、閘門設施並不是讓民眾直接使用的,因而導致的意外是否構成國賠責任,也就存有解釋空間。

刑事責任部分,黃瑋如表示,如台電人員對於閘門應採行的維修及管理作業流程有所疏漏,因而導致零件發生故障,使水庫無預警洩洪,以致下游民眾因而死亡,此注意義務與意外事故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但若台電已在該地區設置了禁止進入溪床甚至露營的警告標語,或以告示提醒上游水庫隨時可能排水,台電也許會以此援引刑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主張免負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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