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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更生人治療9年今出院 法務部認法條設計合憲

盧男在服刑期滿後被關在醫院長達9年,他質疑法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記者張瑞楨攝)

盧男在服刑期滿後被關在醫院長達9年,他質疑法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記者張瑞楨攝)

2020/09/11 23: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盧男前犯下乘機猥褻等罪,判刑3年5月,入監服刑期滿,卻因刑法第91-1條規定,刑後要治療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才能放出來,讓他被關在醫院長達9年,11日出院。他質疑法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預定11月3日開言詞辯論,但主管刑法的法務部認為,法條未設置治療期限,並無違憲問題。

法務部指出,盧男案件屬於個案,法部無法評論,但刑法第91-1條的精神,除了是把加害人當成「病患」而非「囚犯」對待,希望能把他治療到再犯危險性相對低的狀況,再讓他出來,同時也是保障一般民眾的人身安全,避免活在遭到性侵害的恐懼環境中。因此,法條未設定治療期限,是要加害人在醫療體系內接受照護,到了狀況較好時才能出院,目的是保護,而非要拘禁他。

法務部表示,刑法目前的監護(精神疾病罪犯的強制治療)期限最多5年,不論有沒有治好,時間到了就必須讓他出來,民眾擔憂成為社會安全網破洞,因此日前刑修小組提出修正案,比照性侵犯的強制治療設計,取消治療期限。

不過,法務部解釋,性侵犯是評估小組認為再犯危險性明顯降低,檢察官再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監護修正案則規定,檢察官若認為有繼續治療的必要,應向法院提出聲請,反之,若未聲請,就等同同意出院,無須聲請停止治療。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認為,如果把強制治療視為對病患的一種處遇與照護,確實不應該設立治療期限,畢竟每個人的康復期程不同,治療到好再出院,不只對病患有益,也讓普羅大眾較安心;反之,如果未康復就放他出去,恐讓民眾心驚膽跳。

但王捷拓表示,病患也有人權,若不服「繼續治療」的評估結果,應有救濟管道,目前看來,盧男可提「聲明異議」,顯示司法救濟的路應是暢通的。另外,醫療小組與評估小組的專業能力夠不夠?環境適不適合治療?設備是否有利病情?也是值得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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