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未經同意搜索民宅 檢批「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
警方未經同意搜索民宅,檢批「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警分局2名員警今年4月間,接獲一起妨害安寧檢舉案,到場處理時發現35歲邱姓男子房內有玻璃球吸食器,當場以現行犯身分逮捕邱男,隨後又搜出安非他命殘渣袋,邱男反控員警違法搜索;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閱相關卷證,認為員警搜索程序於法不合,且是事後在派出所才要邱男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形同讓刑事訴訟法「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如此取得的扣押物應無證據能力,因此予以邱男不起訴處分。
邱男於今年4月27日晚上9點多,被鄰居檢舉房間音樂太大聲,2名員警獲報前往處理,敲門後發現邱男房內有吸食器,當場以現行犯對邱男上銬,隨即進行搜索,在電視下方找到殘渣袋,訊後依毒品罪嫌將他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邱男偵訊時坦承在房內吸食安非他命,辯稱被扣押的物品是遭警察違法搜索扣案,當時警察是以妨害安寧敲他的門,他半開門時警察卻直接推門進入,他並沒有同意。
2名員警則說,接獲檢舉到場勸導邱男降低音量,邱男開門時看到地上有吸食器,他們有穿制服但沒有出示證件,也沒有跟邱男說要進行搜索,以及告知有權可以拒絕,是以小電腦查詢邱男有毒品前科,且在房間看到吸食器,確信邱男有施用毒品,就對邱男權利告知並上銬逮捕,接著在邱男房間電視下方搜出殘渣袋。
檢方調閱相關卷證,認為員警沒有搜索票,搜索時也未取得邱男同意、未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不符緊急搜索要件,且是在事後於派出所要邱男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確實不符搜索程序,此舉形同讓刑事訴訟法「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
檢方指出,審酌邱男遭員警侵害自由及隱私權、犯罪情節非重,若不否定違法搜索取得的扣押物證據能力,等同鼓勵員警以此方式一再對人民違法搜索,應認為如此取得的扣押物均無證據能力,因此予以邱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