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偷開保管查封車 超速、肇逃吃官司
張男不甩法院諭令,偷開保管查封車,吃上妨害公務罪嫌。圖為查封車示意照,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張姓男子與鍾姓男子有票款債務糾紛,張男持本票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得鍾男的汽車被查封,並由張男保管。法院並諭令張男,他雖負有保管之責,但依法沒有使用權利,結果張男不甩,拿來使用,2度超速被拍照逕舉,甚與他人擦撞後肇事逃逸。鍾男收到罰單,氣得向法院陳情,經法院查證,向苗栗地檢署告發,張男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張男與鍾男有票款債務糾紛,張男遂向苗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民事裁定准予將債務人鍾男所有的車輛查封登記,並於去年11月7日由法院書記官前往執行查封,在車輛上貼上封條,委由張男保管,並諭令他不得擅自除去查封標示或為違背效力之行為。
對於法院諭令,張男以指封切結後,於去年11月15日將車輛拖吊到住家社區停車場保管。不料,張男竟將查封封條除去,並找來鎖匠開啟車門並配鑰匙後,拿來使用。
張男除了多次開上國道,累計行駛1285公里餘,還於去年12月16日、23日2天凌晨,行駛於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頭份國中前路段,因超速被固定式測速照相桿拍照取締,甚於去年12月31日凌晨3點許,在竹南鎮龍山路3段與公義路口,與陳男駕駛的車輛擦撞後逃逸。
事後,鍾男陸續收到交通罰單,向法院陳情,經法院查證,發現該車封條已被撕掉並丟棄,向地檢署告發。檢方偵查,張男坦承不諱。
檢方核認張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除去查封標示罪嫌,依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張男偷開保管查封車,2度行駛於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頭份國中前路段,因超速被固定式測速照相桿拍照取締。(翻攝google街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