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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車禍手遭夾紅腫 交警獲判賠6萬元

高等法院認為劉員執勤遭到不法侵害,精神確受痛苦,判蔡女應賠6萬元,全案確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劉員執勤遭到不法侵害,精神確受痛苦,判蔡女應賠6萬元,全案確定。(資料照)

2020/09/05 22: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劉姓警員,2017年處理一件車禍,要求蔡姓駕駛出示證件接受盤查,未料手竟被蔡女夾在車窗上,缺血紅腫,因而提告。妨害公務與傷害罪部分,高等法院判蔡女3月徒刑確定;損害賠償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劉員執勤遭到不法侵害,精神確受痛苦,判蔡女應賠6萬元,全案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劉員求償的只是精神慰撫金,並非醫藥費,法官仍判蔡女應賠多達6萬元,顯示司法實務若遇到被告犯行明確、卻拒絕和原告和解的案件,法院在精神賠償的裁量基礎上,有傾向提高慰撫金的情形;另外,本案也顯示,若民眾妨害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衍伸損害賠償訴訟時,法院不會輕判。

2017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劉員接獲交通事故通報,前往北市忠孝東路處理車禍,到場要求坐在車上的蔡女出示駕照與行照以查明身分,未料蔡女上鎖置之不理,劉員把手搭在車窗上,詢問事故發生原因,蔡女不僅悶不吭聲,還升起車窗,夾住劉員的左手掌。

劉員試圖抽離,並拿出密錄器蒐證,但蔡女視若無睹,劉員與同事拍窗,要求降下車窗,沒想到蔡女只鬆動約1秒,再度升起夾緊,把劉員的手夾到缺血紅腫,同事見狀火速打開後座門,衝到車內開啟駕駛座門,鬆開車窗,並依妨害公務等罪逮捕蔡女。

劉員另提出傷害告訴,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事證明確,判刑3月,日前獲得高院維持,全案確定;劉員再提附帶民事賠償,北院判賠6萬元,蔡女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蔡女夾到劉員的手,卻未搖下車窗,以至於造成紅腫,有驗傷單佐證,就算沒有傷口、仍能活動自如、肌力完整,亦屬傷害。

高院審酌劉員從警年資14年、月收入5萬餘元,財產總額約500餘萬元;蔡女月收入約3萬元至4萬元,財產總額約60餘萬元,又考量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傷程度、侵權行為態樣等情狀,認精神慰撫金6萬元應屬適當,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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