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線2星警官未報備到港澳33次丟工作 法院撤銷免職處分
高雄2線2星警官未報備到港澳33次被警局免職,但高雄高等行政院法審理後撤銷免職處分。(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刑警大隊「勵德專案」查出2線2星張姓警務員自2017年至2019年3月間,未依規定事先申請赴港澳多達33次,高市警局去年依違反規定將他免職,張姓警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免職處分。
警政署為掌握各警察機關所屬員工相關動態,早年即訂頒「勵德專案工作實施要點」,防止敵方間諜滲透吸收警察人員,影響機關安全,刑大張姓警務員接受調查時稱只是出國到港澳旅遊,市警局也未查出涉有職務上相關之不法,但仍被依違反「警察機關辦理員警非因公出國及赴大陸港澳地區作業規定」停職。
張員也曾在2018年12月7日下午4點,未完成請假手續,向單位主管填載聲稱要去警察局領取核銷獎金收據,卻被督察室查出他於當天下午4點06分在小港機場出境查驗櫃枱完成查驗手續,搭乘下午5點的班機飛往香港,事後張員被告知差勤異常,他補填1.5小時的假單,被警局依偽造文書送辦,但檢方偵結處分不起訴。
張姓警務員接受警方內部調查時坦言,他未申請赴港澳旅遊,但否認有任何不法,也沒有到澳門賭場;半年內兩位疼他的阿嬤相繼過世,心情低落,家人鼓勵他出國走走,因不想讓人知道他的情況,才沒報備,去港、澳只是旅遊散心,有時喝個小酒舒緩心情。
不過,市警局開會後,以「媒體大篇幅之負面報導」,作為認定張員影響警譽的理由,進行做出免職處分,張不服申訴被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員警違反出國申請許可規定情節重大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只能記一大過,市警局做出免職處分,適用法規顯有違誤,因此判決撤銷張的免職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