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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涉包庇賣過期藥證據不足 桃市衛生局2前副局長一審無罪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許景鑫。(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許景鑫。(資料照)

    2020/09/04 17:4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2副局長49歲陳世璋、61歲許景鑫,被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桃檢於2018年將2人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桃園地院合議庭今天宣判,2人均因證據不足逆轉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時指出,桃市府衛生局於2015年9月18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9瓶已逾保存期限達16個月的感冒藥品,且發現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事證明確,依衛生局訂頒的「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但該藥局負責人輾轉透過關係,找上時任副局長的陳世璋關說,陳又找許景鑫商議後,要求下屬「新資生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許在收到2次裁處書後分別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的便利貼,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仍認為應該處罰,於是再簽稿並陳詳述內容,過程中陳又把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叫進辦公室,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甘、呂見陳態度堅決才不再反對。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許有收到2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簽稿並陳」詳述的內容,僅能認為許曾於審核1次公文時,有黏貼便利貼、上蓋職章、記載時間,但在陳核書面案件事實可能不清楚的狀態下,記載「請檢討為行政指導」;此外,此案僅能證明陳有與甘、呂2人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但無法證明陳、許2人有商討此案,也無法證明陳有態度堅決、明確指示甘、呂2人免罰,因此均以證據不足判決2人無罪。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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