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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逾2百件標案底價 台塑4員工辯:「增加廠商投標意願」

新北地院依洩漏工商秘密罪判鄭男有期徒刑5月、楊男徒刑3月、王男拘役30日、蘇男拘役20日。(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依洩漏工商秘密罪判鄭男有期徒刑5月、楊男徒刑3月、王男拘役30日、蘇男拘役20日。(記者陳慰慈攝)

2020/09/03 17:49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楊、鄭、蘇、王男分別是南亞塑膠、台塑石化派駐在台塑總管理處的發包中心機電組高級工程師、採購組高級管理師,2018年間涉嫌將200多件標案底價洩漏給廠商,4人庭訊時均供稱,為增加廠商參與投標意願及避免耽誤工程進度才會洩漏標案預算金額,新北地院今依洩漏工商秘密罪判鄭男有期徒刑5月、楊男徒刑3月、王男拘役30日、蘇男拘役20日,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鄭、蘇男是南亞塑膠派駐在台塑總管理處員工,王男則是台塑石化派駐在台塑總管理處員工,楊、鄭男在台塑總管理處擔任發包中心機電組高級工程師,王、蘇男則擔任採購組高級管理師,在職均簽訂「自律公約」,卻於2018年間辦理「土城長庚醫院對講式護理師呼叫系統」等上百件採購案時,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將標案預算洩漏給廠商。

台塑總管理處稽核發現後,認為預算金額是公司的工商秘密,僅得標廠商知悉,縱使結標,預算、得標金額也均不公開,因此對4人提告。

檢方偵訊時,鄭男等4人表示,工作壓力大,每月處理1、200件標案,很多發包案件沒廠商投標或投標金額超出預算太多,造成逾期未結及延誤工期,對公司損失更大,加上被主管催辦,才會洩漏預算底價給廠商,並無向廠商收賄。

法院審理時,鄭男認為,預算金額文件上並未註記「機密」文件,預算金額應非工商秘密,他為提升廠商投標意願,加速案件決標,避免耽誤工程進度,在發包案件開標後無法決標時,才會將預算告知符合資格廠商,並非無故洩漏預算金額。

楊男等3人則認為,與公司簽立的誓約書、自律公約對於應保密的事項均未加以定義,欠缺明確性,預算金額並未被核定為機密的資訊,且他們是對於超預算或報價廠商不足流標的案件,在催報、加詢過程,為增加廠商參與投標的意願,才提供廠商參考,並非「無故」洩漏。

法官認為,4人進入台塑後,依其所簽定的誓約書、自律公約,應屬依「契約」對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與採購及發包相關作業資訊負有保密義務而不得洩漏;4人未經主管簽核,且無正當理由,即以預算金額及前購價提供給廠商,顯然是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給他人,4人雖希望能獲判緩刑,但因未認罪,認仍有對4人分別予以適當刑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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