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小三旅館待3小時 人妻提告卻與夫和解、小三判賠5萬
人夫與女子在汽車旅館待3小時,人妻提告求償,人夫辯稱身體不適需要休息,法官不採信,判賠。(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洪姓人夫開車載王姓女子進汽車旅館待了3小時,徐姓人妻氣得對2人提告求償,洪男辯稱是身體不適才到汽車旅館休息,沒有逾越男女交友分際,法官認為理由太牽強,判洪、王2人敗訴,因徐與洪已協議和解,判王女應賠償徐女5萬元。
洪男被妻子發現開車載王女進入汽車旅館,從深夜11點多待到凌晨2點多才出來,妻子認為洪、王2人有染,狀告2人侵害她的配偶法益;洪男竟辯稱當時因身體不適,才載著王女一起到汽車旅館休息,2人沒有發生親密行為,待身體恢復後,便載王女返家。
法官認為,汽車旅館並非已婚男女與配偶以外異性正常交往得進入的場所,洪男身體不適卻選擇隱密性極高汽車旅館休息,且與王女入住同一房間,難認雙方未逾越男女交往分際,洪男所辯不足採,因洪、徐2人已協議和解,王女侵害徐女配偶權法益,應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