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稱潑汽水致鄰居車毀損 法官:自白內容令人質疑判無罪
林姓婦人因毀損案件遭起訴,彰化地院審理,林婦自白過度配合警方,內容不合理而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林姓婦人與謝姓鄰居相處不睦,某日謝男發現自小客車被潑灑不明液體,造成車門變色毀損,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婦於事發當時騎車經過,於是提出毀損告訴,林婦做偵訊筆錄時,坦承是用氣泡飲料潑灑,因此遭起訴。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林婦自白沒說到犯案動機,是警方讓婦人誤解,配合自白,且與檢方提出證據不符合,因此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林婦(64歲)與謝男毗鄰而居,但關係不睦,2019年12月某日,謝男發現自家車右後車門、尾門金屬飾條變色生鏽,導致損壞不堪使用,認為是林婦所為於是報警。
林婦接受訊問時辯稱,當天清晨5點多要去田裡,因為怕吵到人,所以牽車經過,一度停下跟路口鄰居打招呼,再一直走到路口才發動機車,到田裡工作。但林婦在製作筆錄時卻表示,「我有潑灑」、「用氣泡飲料潑灑、飲料顏色有很多種」、「因為去年自小客遭噴漆,一時氣不過才潑灑」,警方再問以何種液體破壞,林婦仍稱「寫氣泡飲料就好」、「寫毀損就好了」等語。
法官審理發現,林婦自白對於關鍵問題「使用何種液體」、「犯案動機」都未回答,庭訊時又向法官供稱,做筆錄前警察對她說,警察比較大,她不好意思,才這樣說等語,審酌林婦高商畢業,智識水平不高,以致林婦誤解偵查行為,過度配合警方訊問,所以自白內容是否合於事實,令人質疑。
法官也勘驗監視畫面,發現事發前謝男車輛後方車頂就有水痕,林婦牽車經過後,在對面路口停下,但無法證明她走回頭路還潑灑液體,且林婦家住隔壁,要潑從她家門走出就能潑,何必牽車繞一圈,認為停車是跟路口鄰居打招呼較合理,法官審酌後,依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舉出證人說詞、監視器畫面、車行估價單及林婦自白等證據,皆不足以證明林婦有罪,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