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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男拖走公所壞損籃球架 「確實像是廢鐵材」檢不起訴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在新埔漁港旁籃球場內的1座籃球架,因鏽蝕斷裂毀壞,被從事資源回收的錢姓男子以為是「沒人要的」,而拖回住處。(記者彭健禮翻攝)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在新埔漁港旁籃球場內的1座籃球架,因鏽蝕斷裂毀壞,被從事資源回收的錢姓男子以為是「沒人要的」,而拖回住處。(記者彭健禮翻攝)

2020/08/19 18:3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在新埔漁港旁籃球場內的1座籃球架,因鏽蝕斷裂毀壞,被從事資源回收的錢姓男子以為是「沒人要的」,而拖回住處;鎮公所發現籃球架不見,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錢男查獲依法送辦,不過,苗栗地檢署偵查,認為依照片看來,確實像是廢鐵材,錢男所言尚非不可採信,認罪嫌不足,不起訴。

錢男於今年3月30日下午1點半左右,在通霄鎮新埔漁港旁籃球場內,將1座斷裂損壞的籃球架拖回自家住處擺放。未料,這座籃球架是通霄鎮公所管領,公所發現不見,報警處理,由警方循線將錢男查獲。

錢男辯稱,他看到籃球架放在那裏很久,就當成資源廢棄物撿走,現場是一片空地,且籃球架已經生鏽了,他以為是沒有人要的。

檢方調查,錢男拾獲籃球架的處所,是在通霄鎮新埔漁港旁的籃球場,籃球架已然生鏽倒塌,鐵鏽散落一地,且籃球場緊鄰巷道馬路並無設置柵欄、圍牆且猶如一片空地。

檢方認為,籃球架外觀明顯破損毀壞並斷裂,且衡情廢棄鐵材係屬一般常見之物,價值非高,一般人見之,確實有誤認是他人丟棄之物的可能,因此錢男辯稱認為籃球架是他人丟棄之物而拾回,尚非不可採,故本件被告欠缺竊盜之故意,自難以竊盜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竊盜犯行,應認犯罪嫌疑不足。

對此,警方則表示,此為特殊個案,仍呼籲民眾勿隨意拿取不屬於自身的財產、物品,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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