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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籍婦推嬰兒車載3歲女出車禍 小黃司機、客運公司判賠366萬

高等法院今判決黃姓小黃司機、陳姓女巴士司機和中興大業巴士公司應連帶賠償咸婦、女兒共366萬多元,仍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判決黃姓小黃司機、陳姓女巴士司機和中興大業巴士公司應連帶賠償咸婦、女兒共366萬多元,仍可上訴。(資料照)

2020/08/19 13:3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韓國籍咸姓婦人5年前推著載有3歲女兒的嬰兒車過馬路,不料黃姓運將的計程車後照鏡勾到嬰兒車,女童遭甩出著地,咸婦慘遭後方中興大業巴士輾過全身多處骨折受重傷,咸婦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黃姓小黃司機、陳姓女巴士司機和中興大業巴士公司應連帶賠償咸婦、女兒共366萬多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9月3日上午,韓籍咸姓婦人推著嬰兒車搭載3歲女兒行經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與文林路的行人穿越道時,黃姓司機正好經過德行東路左轉文林路時,卻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未保持好安全距離,當他見到咸婦推著嬰兒車後,緊急之間猛然右彎閃避,但後照鏡勾到嬰兒車,車上女童遭甩出,咸婦倒在車道上,後方的白色車輛隨即閃避,但後方280號公車陳姓女司機,閃避不及,前車輪輾過咸婦。

案發時,車禍現場旁的工地工人見狀,合力將咸婦送醫,結果造成她頸椎、腰椎、骨盆、肋骨等全身多處骨折、足部更深及見骨等,還因撕裂面積過大,須以大腿皮膚進行移植;咸婦女兒除受驚嚇,前額並留下4公分的撕裂傷。

咸婦、姜姓丈夫除提告外,還提起附帶民事告訴,表示咸婦不僅須接受皮膚移植手術,之後回韓國還必須持續接受治療,3歲女兒則在事故後不時做惡夢,未來還得進行臉部整形手術,全家人身心飽受折磨,向黃姓小黃司機、陳姓女公車司機、中興大業巴士要求連帶賠償2292萬多元。

陳女對此車禍頗為自責,稱因公車視線遭阻擋,才輾壓到咸婦,黃男則主張,他造成的第一次事故雖有撞到咸婦,但未造成重大傷勢,而是陳女駕駛的公車將人捲入車底並拖行,才造成重大傷勢。刑事部份,陳女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7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黃男被判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士林地院認定,第一次事故黃男應負起女童受傷責任,判應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17萬5197元。第二次事故咸婦部分,則是黃、陳司機及中興大業巴士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賠償292萬餘元。咸婦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認為除一審判決結果外,陳女、黃男、中興大業巴士應再賠償咸婦56萬8657元。高院上午宣判,兩造均未到庭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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