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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房客性騷擾挨罰 房東興訟遭打臉

東對房客拍肩並摸頭,遭北市府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房東雖興訟抗罰,仍遭北院認定他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常情,判決敗訴。(資料照)

東對房客拍肩並摸頭,遭北市府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房東雖興訟抗罰,仍遭北院認定他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常情,判決敗訴。(資料照)

2020/08/18 10:3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房東對房客性騷擾,遭台北市政府裁罰2萬元;房東不服,興訟抗罰。台北地院依訪談紀錄認為,房客當下已保持距離,房東卻趨前拍肩與摸頭,已逾越一般社交常情,確實可認定為性騷擾,且市府開罰前已審酌相關情狀,故裁罰無誤,判房東敗訴。可上訴。

房東主張,2018年6月9日上午9時許,他與房客正在討論租屋規矩,不解為何變成性騷擾事件,且房客提供的影片並未拍攝到他觸摸肩膀或頭部,不能憑房客說詞就認定他性騷擾;另房客身上有被火燙傷的痕跡,他看了會不舒服,更不可能性騷擾。

北市政府指出,依房客提供的錄影光碟可知,房東確實二度伸手觸摸,且房東在警詢已稱「…有拍她肩膀跟摸頭…」,在市性騷擾防治委員調查時也稱「…我說要請她吃個飯,我請她不要再講了,我手就順勢碰一下」,藉此可證房東拍肩與摸頭。

北市府也指,房東未顧及與房客剛認識不久,又未尊重房客的身體界線,確實已逾越一般社交常情,導致房客感覺受到冒犯或敵意,已構成性騷擾行為,市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並無不妥。

法官認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除應審酌事發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與行為人的言詞等客觀情狀外,也應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性騷擾意圖則在其次。

法官根據房客警詢筆錄與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調查得知,房東當時告知房客不要帶朋友回來租屋處時,伸手拍房客肩膀並摸頭,讓房客備感冒犯,況且,房東接受警詢與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調查時也承認有伸手拍摸,只是否認性騷擾意圖。

法官故認定,房東未經同意,出手觸摸房客肩膀與頭部,導致房客感到被冒犯,更何況,房客才剛入住,房東所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常情,確有性騷擾情形,且北市府開罰2萬元前已審酌情狀,判房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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