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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拐鄰女至菜園小徑猥褻 路人見義勇為上前揭暴行

張姓男子被宜蘭地方法院判刑3年有期徒刑。(記者張議晨攝)

張姓男子被宜蘭地方法院判刑3年有期徒刑。(記者張議晨攝)

2020/08/17 16:42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張姓男子見鄰居小玉(化名)反應較慢,竟假好意上前攀談,還邀約小玉到菜園小徑,趁落單時猥褻,被害人大喊「不要碰我」、「我要回家!」呼救聲被路人聽到後,才揭發這起暴行,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依對心智缺陷人犯強制猥褻罪,判張男3年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與小玉是鄰居,兩人互動正常,平常小玉還會以「阿公」稱呼張男;去年12月3日下午,張男見小玉獨自返家,假意靠近攀談,利用小玉判斷力差、言語表達、反應較慢的弱點,邀請小玉到一旁菜園小徑。

心地善良的小玉不疑有他,便陪張男到一旁小路,後來張男見四下無人,竟突然伸手猥褻,小玉見狀大聲呼救,路過鄭姓民眾發現後,上前質疑張男「把女生帶到這要幹嘛?」才制止張男。

法院審理時,不便言語的小玉利用點頭等動作,指控張男摸胸、猥褻等行為,並依據監視器畫面,指出張男身份;但張男到院時喊冤,承認回家時有遇到小玉,但不知她跟在後面與他前往菜園,否認做出摸胸、摸下體等行為,張的辯護律師也質疑小玉陳述事實的能力。

但地院合議庭依據目擊過程的鄭男說法,以及監視器畫面,認為兩人碰面交談後,張便手指菜園小徑,小玉也跟著進去,且鄭男發現時,兩人正好站在一起,與張男「小玉自己跟來」說法不符。

合議庭認為,小玉雖對事發經過無法完整陳述,但能清楚指證張男行為,且以小花心智程度,不可能構陷張男,認為其供詞可信;且張男至今否認犯行,也未與小玉和解,依法量處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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