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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超速闖紅燈撞死人 「非危險駕駛」1無罪1免關

2男超速闖紅燈撞死無辜騎士,一無罪、一免關。(資料照)

2男超速闖紅燈撞死無辜騎士,一無罪、一免關。(資料照)

2020/08/15 23: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葉姓男子2018年間駕車返家途中,與吳姓駕駛發生行車糾紛,兩人意氣用事,在大馬路上尬車並闖紅燈,撞死無辜的鄧姓機車騎士,肇事的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新北地院以他超速未達飆車程度為由,輕判10月、緩刑3年,免關,吳男則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兩人沒有危險駕駛,維持原判。

2018年間,葉男開車載老婆返家時,前方路徑突遭未打方向燈的吳男插入,他氣得爆粗口,猛踩油門加速欲超車,未料吳男未禮讓,兩輛車爭執不下,直接在深夜的大馬路上疾駛,嚇得葉妻不斷尖叫「放慢行車速度」。

即使聽到「前有測速照相」的警示音,葉男仍不放棄,好不容易超過吳男,卻未止戰,兩人繼續超速狂飆,看到紅燈也不停,互不示弱,卻釀成他人死亡悲劇。

19歲的鄧男依照紅綠燈標誌騎車,守規矩地穿越路口,煞車不及,無端撞上違規闖紅燈的葉男,當場噴飛,葉男此時才清醒,趕緊下車查看,不幸的是,鄧男已無生命跡象。而緊急踩煞車的吳男目睹整起意外,也不敢落跑,兩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新北地院指出,葉男被吳男插入前方車道,心有不快爆粗口,並超車平復不快心情,直到意外前都處於領先狀態,車速雖然較快,但與一般超速相當,未達「飆車」程度,並沒有檢察官所指控的「一前一後」、「忽左忽右」、「併排競速行駛」、「任意違規超車變換佔據道路車道」情形,並非競速。

新北院認為,葉男無前科,且和死者父母成立調解,支付調解金,足見深具悔意,給予緩刑免關;吳男則非肇事者,獲無罪。檢察官不滿刑罰過輕,以兩人危險駕駛為由,提起上訴。

高院表示,2人確實超速又闖紅燈,但跟其他車輛時速差不多,屬於深夜車少導致的超速行為,非高速飆車,且兩人只有各超車一次,並無任意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行為,故評議後認定原審判決合理,維持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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