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線「落漆」吃上紅單 「未達無法辨識」法官照罰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該黃線固因繪設時間已久,有些許脫漆,但並未達無法辨識,整體觀之,尚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駁回徐女之訴。(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徐姓女子開車停放苗栗市黃線路段,被警方開單告發、裁罰900元;她認為,路面黃線斑駁,不能正確明確告知此處禁止停車,提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該黃線固因繪設時間已久,有些許脫漆,但並未達無法辨識,整體觀之,尚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駁回徐女之訴。
徐女於今年3月23日上午9點半許,將自小客車停放在苗栗市一處黃線路段,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苗栗監理站裁罰900元。
徐女收到罰單,認為她當下停車時,並沒有看到所謂的禁止停車黃色且連續實線之標線,看到的只是中斷、斑駁汙損、且不連續的黃點和斷線,令她無從辨識是否為禁止停車之處所。
徐女主張,因為當初考取駕照所研讀試題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 條,說明禁止停車標線設置本該為黃實線,但此處道路交通標線之劃繪設置,不能正確明確告知此處為禁止停車處所,卻要據以裁罰,與法不合,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調查,按道路交通標線規則,黃線禁止停車;本件舉發地點業經主管機關繪設禁止停車之黃實線,且於本件違規時間前即已依法劃設完成,雖該黃實線固因繪設時間已久,而有些許斑駁、脫漆之情。
但法官認為,徐女由該部分黃實線與車輛前面路面可辨之黃實線相連貫整體觀之,一般用路人以其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就該黃實線之意義足以判斷為該處所禁止停車處所,尚不致於誤認為非屬禁止停車之處所,則該黃實線仍具有識別性,並無違行政明確性原則,故該黃實線之標線仍生公告禁止停車之效力,仍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