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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完」一小時就提分手 法官斥:誘騙年幼無知少女

林姓男子假意與少女A女上摩鐵,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示意圖)

林姓男子假意與少女A女上摩鐵,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示意圖)

2020/08/11 11:3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9歲林姓男子假意與13歲少女A女交往,並帶她上摩鐵,在「完事」後一小時,旋即提分手說:「原本對你就沒感情…連做完愛都沒感覺」,家長發現氣炸提告,林男打算賠錢了事,家長拒絕:「錢大家都想要…但若用這筆錢就會被迫想起此事」;新北地院法官斥責林男「誘騙年幼無知少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

據了解,去年7月間,從事美髮助理工作的林男,透過臉書結識A女並交往,一個月後竟不顧A女未成年,帶她上摩鐵發生性行為。

離譜的是,林男在「完事」後一小時,旋即提分手:「原本對妳完全沒有感情,根本不愛妳,跟妳在一起只是新鮮感而已,想說去找妳看有沒有感覺,但連做完愛都沒什麼感覺,所以覺得好聚好散就好,就當作沒在一起,今天的事沒發生,還想自由不想談感情」。

A女質問:「你不是說不能沒有我,想把我抱在懷裡嗎?」卻得不到正面回應,她傷心不已但未張揚,後來家長查看手機才發現此事並提告;據了解,A女在警詢時,雖覺得受騙並認為林男所為「不恰當、過分」,仍顧及往日情誼表示不願提告。

林男認罪打算賠錢了事,並說若對方不接受,願捐款給公益團體,希望可減刑或緩刑;A女家長拒絕:「錢當然每個人都想要,但在往後的日子裡,每當用到這筆錢時,就要再一次次的被掀開來,被迫想起,其實非常難受」。

法官也認為,林男利用A女年紀尚輕,對愛情懷抱憧憬,假意交往,實際上僅為追求新鮮感,甚至在性行為後旋即分手,符合「成年人誘騙年幼無知少女與其性交」情節,主觀惡性非輕,加上未能和解及取得諒解,不同意減刑或緩刑;但由於A女向林男說自己是14歲、網路自介年齡是15歲,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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