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賄》政治獻金?法界:只有「擬參選人」才能收
部分涉案立委抗辯收錢是政治獻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6名前、現任立委涉入收賄關說案,3名羈押禁見、3名交保,在我國憲政體制上前所未見,也讓外界開始討論賄款與政治獻金的界線,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擬參選人」可以收取政治獻金,其餘身分通通不行。
翁偉倫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也就是要以個人身分合法收受捐款,必須要是「擬參選人」的身分,換言之,如果剛選上或還未到選舉期間的政治人物,原則上禁止收錢。
翁偉倫說,立委職權粗分為預算審查與立法,前者基本上不會有貪污問題,後者若和錢扯上關係,很容易落人口實。以他的經驗來來看,絕大多數收錢的立委,都主張這些款項是政治獻金,企圖規避貪污罪刑責。
翁解釋,不具擬參選人身分的民代如果收受他人餽贈,多主張自己違法收受政治獻金,試圖罰錢了事,他們絕對不會承認自己收賄,因為那是7年以上的重罪,故實務上這類案件幾乎都以政治獻金或借貸抗辯,但法官是否採信,仍要看有沒有對價關係。
他舉例,選民請託立委服務同時交付現金,很容易就會被認定有對價關係,即使請託時間與給錢時間有落差,仍可能構成期約賄賂。至於是不是只要登錄為政治獻金,或是辦理金錢贈與就可免責?翁認為,還是要判定給錢是否跟選民服務有關。
他強調,贈與政治獻金主觀上必須沒有目的,單純就是「情義相挺」這位候選人;賄款則是把公務人員的職權當成商品買賣,透過行、收賄來動用立委職權,藉以達成特定目的。為了避免誤觸法網,他建議,民代在非選舉期間,最好不要收受任何饋贈。
一名高檢署檢察官表示,實務上要研判是否為行賄,金錢多寡、時間密集度、立委行為是重要觀察重點,也就是一般人民為了感謝民代選民服務,包個2000元仍在容許範圍,但若給了200萬元,明顯逸脫行情,就有問題了。其次,若選民服務後馬上就出現鉅額餽贈,時間密接,亦可能被懷疑是賄款、第三,立委收錢後,馬上就幫捐款者施壓政府機關或個案立法,成罪可能性亦高。
他認為,國內已有政治獻金法與遊說法,民代就應依照遊戲規則而行,減少金權政治的質疑,切勿試圖走鋼索,被罰款事小,一旦陷入貪污風暴,政治前途與個人聲譽將難以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