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臺控李珍妮盜千萬股權 高院逆轉改判李賠20萬
李珍妮遭前男友、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董事長吳春臺指控斯私刻印章,侵占法婕緹國際千萬股權移轉到她自己名下,提告索賠股票價值及精神慰撫金共1300萬元,高等法院今改判李珍妮、法婕緹國際連帶賠償吳2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名媛李珍妮遭前男友、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董事長吳春臺指控斯私刻印章,侵占他名下的法婕緹國際千萬股權移轉到她自己名下,提告索賠股票價值及精神慰撫金共1300萬元,台北地院駁回吳春臺請求,但高等法院今改判李珍妮、法婕緹國際連帶賠償吳20萬元,可上訴。
吳春臺2005年間曾與李珍妮交往,兩人分手後,吳春臺指控,2008年7月8日投資李珍妮經營的冠明光電(後來更名為現在的法婕緹國際)1000萬元,持有100萬股。
吳指出,李珍妮於2009年12月25日偽刻他的印章,擅自將他名下的法婕緹國際價值1000萬元股權移轉到自己名下,且公司改選董監事會、改名、改章程、變更營業項目,他都完全不知情;但李女辯稱是談好的分手費,否認犯案。
刑事部份,吳控告李珍妮偽造文書,高院判李女1年1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9萬元,犯罪所得100萬股股權須沒收,可上訴。
民事求償部分,吳春臺主張李珍妮應賠償股票價值1000萬元與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李珍妮委託律師辯稱,根據吳男財產所得清單可知,吳男2009年已沒有格麗茲股票,卻在2015年才提告,已逾時效,且格麗茲仍存續中,被告可以返還股票,但本案歷經多年,吳男今年6月突然將精神慰撫金由原本95萬於原提告到300萬元,顯然不合理。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吳敗訴,吳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協議書乃李珍妮偽造,可見得吳並未轉讓該股份給李女,因此該股份仍為吳所有,縱有登記名義不實的損害,亦可以回復原狀的方式填補,不得請求金錢賠償。而李珍妮在協議書偽造其吳的印文,冒用吳的名義,確實侵害吳的姓名權,因此判李女、法婕緹國際連帶賠償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