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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法院認考試規定違憲判她勝訴

陳女身高少1.1公分未達標準,遭保訓會作成原處分廢止受訓資格,經她興訟,北高行認為原處分違憲,判她勝訴。(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陳女身高少1.1公分未達標準,遭保訓會作成原處分廢止受訓資格,經她興訟,北高行認為原處分違憲,判她勝訴。(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20/07/24 17:2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女參加四等消防警察特考雖獲錄取,卻因受訓時被測出身高少1.1公分未達標,不符相關考試規定,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作成原處分,廢止她的受訓資格。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憲,已侵害陳女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判陳女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參加2018年四等消防警察特考獲錄取,2019年1月16日至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教育訓練,經中心檢測身高,再安排至衛福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她的身高是158.9而不到160公分,不符考試規定中對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訂身高標準,經消防署函送保訓會,作成原處分廢止她的受訓資格。她不服,打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依憲法相關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與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利,因此,考試資格及方法應符合平等與比例原則。而本件所指考試規定只是沿用以往一般行政警察尚未分立時所訂定的身高標準,但消防警察勤務內容面臨風險與一般行政警察有差別,不能以一般行政警察的身高需求,作為消防警察的考選標準。

況且保訓會與本案參加人考選部、消防署均無法提出可信科學證據,證明身高未達標準消防警察執行消防任務時,無法符合緊急救災效能標準,何況世界上還有美國消防協會、加拿大渥太華市、英國倫敦市、菲律賓、日本多數地區等,未對消防人員設身高限制也不會影響消防勤務效能的案例,故該考試規定已違憲,已侵害陳女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判陳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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