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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推電動輪椅乘客上車 客運挨罰告司機索賠

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認為,司機季某未遵守作業流程,致公司受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季某給付18000元。(資料照)

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認為,司機季某未遵守作業流程,致公司受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季某給付18000元。(資料照)

2020/07/20 15:2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間,三重客運季姓前司機,未依規定推乘坐電動輪椅的乘客上車,經乘客陳情,三重客運因此被罰18000元;三重客運認為這是司機執行職務不當所致,繳完罰鍰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司機負責,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也認為,季某未遵守作業流程,致公司受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季某給付18000元。

三重客運提訴主張,去年5月18日下午4時許,季某開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菜寮站時,未依「低地板公車駕駛員服務身心障礙及其他行動不便乘客上下車」標準作業程序,服務身障乘客、推乘坐電動輪椅的乘客上車,經乘客向新北市政府陳情,市府遂依公路法規定裁罰18000元,三重客運已繳交完畢。

三重客運認為,這筆罰鍰是季某執行職務不當行為所致,季某自應賠償,且他事後辭職、多次聯絡未果,三重客運只好提出民事訴訟。

季某反駁,三重客運從未「公告或要求」司機應協助推電動輪椅乘客上車,且電動輪椅的方向並非後方的人可以操控,不應要求他幫忙推。

法官認為,「低地板公車駕駛員服務身心障礙及其他行動不便乘客上下車」標準作業程序中,確有規定司機要推輪椅乘客上車,這份作業程序經三重客運公告,由季某在內的員工簽名,顯見作業程序屬雙方僱傭契約的附隨義務,季某有遵守作業程序之必要。

法官另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季某沒推乘客上車,判定季某未遵守作業流程,致三重客運受罰,判決季某給付18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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