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騎士到店內酒測 密錄器「6秒空窗期」被法官打臉
于姓機車騎士因等紅燈越線,被警車尾隨到麵店內酒測,酒測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法官判于男無罪,還對警察打臉。(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于姓男子騎機車越線等紅燈,警方攔檢不成後,追到他店裡酒測發現超標,依公共危險罪法辦;但于男辯是回店後才喝,警雖稱全程在視線內未見他喝酒,但是法官勘驗警蒐證影片,發現有「6秒」視線空窗,喝杯高梁不無可能,判于男無罪。
于男不只獲判無罪,法官還打臉警方僅因紅燈越線就攔檢,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且進入已半拉鐵門的麵店酒測,有逾越僅能在公共場所酒測的規定。
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于姓男子的起訴書指出,去年8月22日,于男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騎機車上路,晚上7時57分因停等紅燈越線,被台東縣警局交通隊牟姓小隊長及劉姓警員攔檢,于未停車,將車迴轉到對面的小吃店前停放,快步走入店內,經警方緊追在後,8時21分許對于酒測,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犯公共危險罪。
于男辯稱騎車前未喝酒,也未看到警方攔檢,是進入店內才喝酒,原供稱喝啤酒,後改口說高粱。警方則作證攔檢後尾隨,于男全程都在他們視線內,未見他喝酒,足證于是騎車前飲酒。
法官勘驗警車的行車紀錄器,當時機車在前、警車在後,都在停等紅燈,到號誌轉綠燈後的的整個過程中,都未見員警對于男有任何足以證明攔停的動作。于男到店後,邊看向員警,邊走往麵店,還舉起右手向警員打招呼。
法官再勘驗警員隨身密錄器,2支各有3分10秒及25分37秒,內容有警方質疑酒駕及要求酒測的畫面,于男原先拒絕,經內員警告知拒絕酒測將被裁罰18萬之後,配合酒測,于男說是到店才喝啤酒。不過,于男後來在法官審理時改口說是喝高粱,並說當時因緊張才說是啤酒。
法官勘驗影帶,自于男進入店內後、警察進入店內前,至少有6秒的時間,警察無從目睹于男在店內的行動舉止,這6秒確實已足以喝掉半杯高粱酒。
法官採信于男辯稱未見警察攔檢,且警若以「停等紅燈越線」為由就要對被告攔停要求其接受酒測,不符比例原則。且警尾隨被告進入麵店內,當時鐵門已拉下一半,是否為公共場所實屬有疑,違反了實施酒測之場所,限於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之規定。
法官指出,警察機關縱可攔停車輛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其執行該勤務之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為限,方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意旨,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也明文侷限在公共場所或指定之處所、路段等處,警察機關方可為執行取締、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