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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詐賭他被砍 奪刀刺死賭場負責人判刑7年6月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郭典霖7年6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郭典霖7年6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2020/07/15 12:4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8歲男子郭典霖因朋友涉嫌詐賭,遭賭客們持菜刀、摺疊刀攻擊,郭男逃跑時,奪下摺疊刀,朝賭場現場負責人曾男背部及胸部連刺3刀,導致曾男死亡,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郭男7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8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郭男受李姓、陳姓朋友邀約,前往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一家釣蝦場賭博;凌晨4時許,曾男質疑李男詐賭,因而發生衝突,在場的賭客們隨即持菜刀、摺疊刀發起攻擊。

李男立刻拿出辣椒水噴灑並奪門而出,郭男也趁隙奪下摺疊刀後逃出房外,卻遭人從後方抱住,跌落至1、2樓樓梯中間平台。

曾男見狀上前查看,遭郭男持摺疊刀連刺背部及胸部3刀,導致兩側肺臟及肝臟銳器傷出血,造成兩側肋膜腔內出血及兩側肺臟塌陷,最後因出血性休克及血胸死亡。

案發後,郭男辯稱並無殺人之意,他的律師則說,本案無法證明被告持刀殺害曾男;合議庭依證人指證、被告說法、監視器、解剖報告等證據,判定郭男持刀刺死被害人。

但合議庭認為,2人素不相識,亦無深怨,本件起因是被害人質疑李男詐賭,與李男發生口角衝突導致鬥毆,此衝突尚非深仇大恨,郭男未必因此萌生殺人之意,加上郭男案發後立即撥打119為被害人尋求救護,難認他主觀上有殺人之意,最後以傷害致死論處。

合議庭審酌2人並無重大仇恨,郭男僅為逃離現場即持刀傷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實屬嚴重,但念及被告犯後立即撥打119,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獲得原諒,判刑7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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