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拍女友裸體挨告 男友辯不知觸法
2020/07/07 12:4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男未經女友同意拍下其裸照挨告,但劉男認為,2人交往時拍過很多親密照片,未料行為會觸法。士林地院指出,劉男未經同意竊錄女友裸體畫面,便已觸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故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確定。
這對情侶於2017年2月28日共赴墾丁遊玩,並入住悠活飯店,但劉男被控未經女友同意,趁女友酒醉入睡之際拍下其裸照;同年8月29日,劉男透過LINE記事本傳裸照給女友後挨告。
簡易庭審理後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劉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他上訴辯稱,2人交往時拍過很多親密照片,所以他沒料到拍裸照會觸法,而他拍完後也沒有外傳,只有存在手機裡,且女友當下也沒有反對。
但合議庭查出,女友在警詢與偵查時均證稱,劉男趁她喝醉酒睡著時偷拍她裸照,當下她並不知道,是劉男事後在LINE聊天室內筆記本提到她要傳送裸照,她才知到自已被偷拍。
合議庭也說,劉男未經同意竊錄女友裸體畫面,便已構成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故簡易庭判決無誤,仍舊判劉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