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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把未成年酒店妹帶回家 卻是沒吃到的遭判刑

呂男與未滿16歲的酒店妹小霜合意發生性行為,被在旁的徐男用手機攝錄下,呂、徐2男被送法辦;但法官審理後,認呂男無罪、徐男卻有罪。(情境照)

呂男與未滿16歲的酒店妹小霜合意發生性行為,被在旁的徐男用手機攝錄下,呂、徐2男被送法辦;但法官審理後,認呂男無罪、徐男卻有罪。(情境照)

2020/07/04 20:0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酒店小姐「小霜」(化名)被呂姓男子帶回家過夜,雙方發生性行為,還被呂男的友人徐姓男子拍下性愛影片;未料,小霜是國中中輟生,年齡未滿16歲,呂男、徐男分別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妨害秘密罪嫌送辦。苗栗地方法院調查,認雙方是合意性交,呂男也難知小霜真實年齡,判呂男無罪;但徐男犯罪事實明確,且未經小霜同意,判徐男3個月徒刑。

呂男去年11月間與友人徐男等人到酒店慶生,慶生結束後,與徐男帶小霜回住處繼續喝酒、聊天;半夜,小霜合意與呂男發生性行為,徐男見狀拿起手機,將2人「愛愛」的過程攝錄下。

事後,性愛影片疑似外流,小霜憤而報警處理;檢方查出,小霜是國中中輟生,年齡未滿16歲,將呂男、徐男分別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妨害秘密罪嫌起訴。

呂男的部分,法官審理後,認為小霜合意與呂男發生性行為,小霜身高雖稍嫌嬌小,然體型略為豐腴,並非未發育,加上化妝穿著,難以由外貌判斷未滿16歲,且小霜在雙方聯繫的個人臉書也未顯示年齡,難認呂男知道小霜未滿16歲,進而有對於未滿16 歲女子為性交之故意,判呂男無罪。

但徐男的部分,法官調查,徐男的手機中確實有呂男與小霜性愛影像,且小霜也稱徐男是「未經她同意拍攝」,認徐男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3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徐男犯案用的IPHONE7 PLUS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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