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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警擄妓勒贖6萬元 確定要關12年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普仁派出所前警員李國漢「擄妓勒贖」,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關12年。(取自臉書)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普仁派出所前警員李國漢「擄妓勒贖」,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關12年。(取自臉書)

2020/06/20 12: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普仁派出所前警員李國漢,5年前率隊執行掃黃的「靖黃專案」,逮到何姓中國籍女子賣淫,竟「擄妓勒贖」,扣押何女證件,要脅林姓應召業者花6萬元贖人;一審將李國漢判刑10年8月,二審高院認為他罪行重大,加重改判12年、褫奪公權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關12年。

判決指出,林姓應召站業者透過王姓房仲,在中壢中原商圈租套房,供以自由行名義來台的中國女子「一樓一鳳」賣淫,每小時收費3000元,獲利五五對分。

時任轄區派出所警員47歲李國漢,2016年9月19日晚間率2名年輕員警佯裝男客上門稽查,查獲何姓中國籍女子賣淫,他卻未公事公辦,竟私下扣留何女的通行證、入出境許可證,隨即下令放人收隊。

林姓業者接獲何女求救訊息,雙方搭上線,由王姓房仲居間傳話,李透過王在電話中向林開價「一般都要10幾萬,這次6萬就可以處理」,要林花6萬元贖回何女的證件。

林不願意被當提款機,假意周旋,隔天一早就到桃園市調處檢舉李員擄妓勒贖。當晚,林和王男約在桃園市區的麥當勞交錢,檢調當場逮捕取款並歸還證件的王男,人贓俱獲,並拘提隱身幕後的李國漢。

李國漢不認罪,辯稱遭王男設局,但卻無法解釋未製作何女筆錄就放人,扣押何女證件後也未依規定製作目錄清單,林男與王男的電話錄音也錄到李警在王男身邊下指導棋。

法院歷審都認定李員罪證確鑿,一審判刑10年8月,二審高院仍認定犯行明確,惡性重大且犯後狡辯,未見悔悟,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共犯王男判5年2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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