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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約定只可「一對一瑜伽」變「健身房」 房東氣炸訴請「還屋」

郭姓男子把租屋處當健身房使用並對外開放,違反當初「只可作為住處或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的約定,被法院判決必須還屋。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郭姓男子把租屋處當健身房使用並對外開放,違反當初「只可作為住處或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的約定,被法院判決必須還屋。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0/06/19 14:5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房東把7樓房屋出租給郭姓健身人士使用,約定僅可作為住宅或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怎料,郭男竟搬入10多台健身器材,經營健身房事業,對外開放,林某發現後氣炸提出「返還租賃房屋」之訴,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郭男必須返還房屋,並自遷讓返還日為止,按月給付3萬元租金。

林姓房東提訴指出,2人在去年4月簽約約定僅可作為住處及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怎料,郭男竟把大量大型健身器材搬入房屋,經營健身房事業,時常有健身房學員等外來人士出入,造成社區出入複雜及保全出入管制登記困擾,影響社區安寧秩序。

郭男反駁,租約並無「作為住家及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書面記載,雙方並無此約定,且他身為健身選手,常參與健身比賽,在房屋擺放健身器材設備,合乎常情;他堅稱並未把房屋當健身房對外開放,未違反租約。

但法官依房仲所述確認,雙方確有房屋只可作為住家及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的約定,另外郭男不否認把健身器材搬入房屋,加上原告方面有提出與健身學員聊天的錄影畫面,判定郭男把房屋當健身房使用並對外開放。

法官認為,郭男把房屋當健身房並對外開放,不僅搬入多台重量訓練用的健身器材設備,體積、高度、重量甚鉅,且時有外來學員出入,已破壞社區大樓安全管理維護及居家安寧秩序,且有危害房屋大樓承重負載安全之虞,已屬違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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