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應得!台中市區160公里狂飆 連闖6紅燈罰錢再判刑
張男駕駛已註銷車牌的汽車,遇到巡邏警車,在市區狂飆時速160公里,闖了6個紅燈,被開10多萬元罰鍰,台中地院再判處徒刑2月,但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般飆車闖紅燈行徑,很難舉證已達公共危險程度,通常都僅開罰單處以罰鍰,但這宗案例,因警方蒐證完整,法官依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判刑。中市梧棲區張姓男子,去年12月30日駕駛已註銷車牌的汽車,在清水區遇到巡邏警車,他在市區狂飆時速160公里,闖了6個紅燈,還跨越槽化線與違規迴轉,被警車圍堵,警方開出10多萬元罰鍰,台中地院又再判處徒刑2月,但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8歲的張男,去年12月30日晚上10時58分,駕駛父親借得的自小客車,該車車牌已經註銷,在清水區中華路與五權路遇到警車,他突然用160公里時速奔竄,企圖甩掉警車,從闖越清水區中山路、荷園街口的紅燈,一路闖到臨港路七段與585巷紅燈,共闖6個紅燈,另有為依號誌迴轉、跨越槽化線等行為,中警開出10多萬元罰單。
台中地院認為,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張男上述危險駕駛行為,對公眾往來具有重大的安全威脅,但考量他坦承認罪,判處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