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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撲倒美艷闆娘「緊抱」1分鐘不算性騷 法官:妨害自由判拘役30天

    賴男撲倒美艷闆娘「緊抱」1分鐘。(情境照)

    賴男撲倒美艷闆娘「緊抱」1分鐘。(情境照)

    2020/06/09 19:0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賴姓男子受僱到某工地施工,見到老闆娘美色驚為天人,忍不住上前強抱,並正面撲倒在沙發上近1分鐘,老闆娘因此動彈不得,直到高聲表示要告訴老闆,賴男才鬆手開來,老闆娘隨即報警控告賴男性騷擾,檢方偵辦認為,賴男未碰觸女子胸部、臀部等私密部位,且女子當時已用雙手護胸,而以刑責更重的強制罪嫌起訴。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賴男漠視他人意思決定自由,實有不當,依妨害自由判處賴男拘役30天。

    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25日早上,賴男(53歲)受僱到社頭鄉某處住宅地下室施工,賴男到場後,看見雇主妻子正低頭划手機指示施工地點,趁著抬頭面對面之際上前雙手強行環抱,並將她撲倒在沙發上緊抱不放,前後近1分鐘,控制其自由行動,待被害女子表示要告訴丈夫後賴男才鬆手,並立刻逃離現場,最後經報警逮獲。

    賴男被捕後坦承犯行,但辯稱僅環抱老闆娘身體,未碰觸她的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被害女子向檢方表示,看見賴男突然衝過來,趕緊以雙手護胸,他越抱越緊不鬆手,直到喊丈夫名字才鬆開,他也並沒有往其他部位摸去。

    檢方訊後,認為賴男所為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最重可處2年以下徒刑)構成要件有落差,及告訴意旨有誤,反以刑責更重的的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起訴,並申請簡易判決。法官審酌,賴男以強制手段、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實有不當,考量坦承犯行,判處拘役30天。

    賴男緊抱美艷闆娘1分鐘卻未構成性騷,彰化地院依妨害自由判處拘役30日。(資料照)

    賴男緊抱美艷闆娘1分鐘卻未構成性騷,彰化地院依妨害自由判處拘役30日。(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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