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後用腳「划機車」被起訴 法官認為不構成酒駕
史姓男子酒後以雙腳划機車,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法官認為不構成酒駕行為,判無罪。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史姓男子頭戴安全帽跨坐機車,以雙腳划行遇警方攔查,因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不構成酒駕,判無罪;可上訴。
許姓及張姓警員指出,去年9月晚間2人執行巡邏勤務時,經過屏東市一家酒吧前,發現史男頭戴安全帽跨坐在機車上倒退出來,車尾燈已亮起,應是看見警車,史男就用腳把機車往前滑動停好,因舉止有異,便停車上前盤查,聞出史男身上有酒味,經酒測後達0.43毫克,遂依法送辦,檢方認為史男已構成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史男則辯稱,當晚與友人喝酒後,他只是跨坐在機車上等待手機充電,並沒有發動機車引擎。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在交通工具動力裝置運轉前提下,利用所產生的動能,前進於公眾場所,若引擎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況且取締影像中,只見史男坐在機車上並未移動車輛,雖史男辯詞有不合情理之處,但檢警所提證據難認史男有酒駕犯行,應予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