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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粉告交大學聯「返鄉專車」違選罷法 法界:應不構成

律師周武榮表示,若未指定他人要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就不會構成違法。(資料照)

律師周武榮表示,若未指定他人要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就不會構成違法。(資料照)

2020/06/02 12:2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昨公布「返鄉陪媽媽專車&車票現金補助」活動辦法,擬提供免費專車或車票補助,協助設籍高雄的學生返鄉,不料卻鋼鐵韓粉「杏仁哥」質疑違法並按鈴提告。對於此項活動是否有觸法之虞,中選會僅表示,此為司法機關權責,中選會不予評論;法界人士則認為,若該活動未指定怎麼投票,就無違法之虞。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表示,有無涉及走路工或其他不法情事之刑事問題,依法屬於檢警機關、司法機關之權責,並非選務機關的職掌,因此依法循例不予評論,本案是否構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情形依法審認。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周武榮則表示,必須要指定他人如何投票才會觸法,以這次的罷免案來說,除非有指定學生必須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否則就無違法之虞。

北部一位檢察官也認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規定,必須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才會構成違法,以目前交大學聯公布的資訊來說,應不致構成違法。

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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