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機警多留10分鐘 化解一場氣爆慘案
林男試圖引爆瓦斯,幸好員警機警,多留十分鐘,及時化解一場氣爆慘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林姓男子去年8月間不滿兒子硬要買車,酒後在住家前大聲喧鬧,桃園龜山警分局員警獲報到場排解,將他勸回屋內,但擔心他情緒不穩,因而未立刻離去,果不其然,過了10分鐘,林男竟開瓦斯試圖引爆,幸好員警還在場,立刻衝上前制止,化解一場可能發生的氣爆慘案。高等法院日前依故意以煤氣炸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刑3年7月,可上訴。
去年8月9日晚間10時許,林男在住家飲酒,不滿其未成年的兒子硬要買車,突然火冒三丈,在住家門前大聲喧鬧、抱怨其子不孝,引來鄰居圍觀並報警。
龜山警分局原本接獲10幾人打架鬧事,到場後才發現只有林男一人在亂,趕緊勸他回家休息,林男則回「你們離開我才要回家」,蘇姓員警因而請其他同仁先行返回崗位值勤。林男見狀,乖乖返回家並拉下鐵門。
惟蘇員和在場同仁憂心林男情緒不穩,恐有後續動作,決定留在現場觀察,果不其然,10分鐘過去,突然聽到屋內傳出瓦斯宣洩聲,接著鐵捲門拉開,林男正抱著一個瓦斯桶,手上還拿著一個打火機,試圖引爆。
現場瓦斯味瀰漫,警方見狀立刻要林男冷靜,雙方對峙一陣子,員警認為不宜再拖,決定衝上前將他壓制在地,控制住他原本預備點燃打火機的手,並把打火機放在一旁,及時化解一起氣爆慘案。
林男事後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且主因是酒後不滿家人,其情可憫,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但高院不這麼認為,直指他身為人父,只是因為子女教養問題,就酒後鬧事,試圖引爆瓦斯,影響鄰居及附近區域的公共安全甚鉅,幸好有員警及時阻止才未釀禍,客觀上難認有什麼值得同情之處。
高院又指,林男雖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那是輕度肢障,而非精神障礙。另外,就算喝酒導致辨識能力降低,但刑法第19條規定,如果是自己故意導致辨識能力低落,無法減輕其刑。
高院認為,林男影響公安甚鉅,又造成鄰居莫大恐慌,惡行非輕,考量他坦承犯行、有悔意、家境勉持、領有身障手冊,評議後決定判處3年7月徒刑、沒收打火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