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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94公里過彎撞死3人 酒駕男判刑8年10月

朱姓男子酒後駕駛貨車在桃園市蘆竹區撞死3人,圖為車禍現場。(消防局提供)

朱姓男子酒後駕駛貨車在桃園市蘆竹區撞死3人,圖為車禍現場。(消防局提供)

2020/05/15 20: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朱姓超商物流駕駛員,去年8月24日凌晨喝酒精飲料卻開車送貨,控制力下降,在桃園蘆竹一處路口,以高達94公里的時速過彎,當場失控打滑,撞死3名路人,酒測值高達0.64。雖然朱男辯稱為了討生活,不得已日夜送貨,靠飲料提神,但高等法院仍認為他害死3命、惡行重大,維持8年10月量刑。

去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朱男執行物流業務,載女友前往龍潭途中,身心疲憊,喝下酒精飲料提神,到了6時許,途經蘆竹大竹路往上竹路的彎道時,該處限速50公里,他卻以高達94公里、超速2倍直行過彎,整輛車當場失控打滑,飛到對向車道,波及路邊7人與4輛車。

其中2名環保志工及一名保全全身多處骨折,送醫急救仍無力回天,朱男自知惹出滔天大禍,待在現場向警察自首,經過酒測,數值高達0.64,超出標準值2.5倍。

一審桃園地院以公共危險酒駕致死罪判刑8年10月,但檢察官認為朱男至今未和3名死者家屬和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且他2018年就曾酒駕被吊照,屢次酒駕,只判8年10月太輕,上訴要求重判。

朱男反駁,白天載貨一整天,晚上為了家計,仍須開車送貨,日夜駕車,不得已才喝提神飲料,不是娛樂飲用,客觀上足以引起憐憫,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高院認為,酒駕致死罪的天花板刑度為10年,原審考量朱男犯後留在原地自首,減輕其刑至8年10月,仍屬裁量範圍,看不出輕縱;至於酒駕致死罪雖然去年規定「再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但朱男前次酒駕被逮未肇事,僅止於行政罰,不符合再犯的定義。

對於朱男辯稱自己情堪憫恕,高院則表示,他的惡性重大,且原審已幫他減刑,沒有「情輕法重」問題。綜上,高院認為兩方上訴無理由,均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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