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毆警成傷 因「思覺失調症」也獲嘉義地院判無罪
黃姓女子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涉及毆打員警,嘉義地院認為她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她無罪,須入醫療院所監護1年。。(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縣黃姓女子涉及妨害公務罪未到案遭通緝,107年遭警方查獲後,竟又認為員警態度不佳,涉嫌動手毆打員警受傷,黃女關押看守所期間又涉嫌欲打管理員,嘉義地院依精神鑑定報告等,認為黃女受到「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今天將她所涉妨害公務案判無罪,須入醫療院所監護1年。全案可上訴。
鄭姓男子去年7月在台鐵列車上刺殺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行為時有思覺失調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4月30日一審獲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也是嘉義地院判決。
判決書指出,黃女107年因妨害公務罪嫌,遭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1千元折抵1日,但她未到案執行被通緝;嘉縣水上分局員警於107年11月間在水上火車站前執勤時,發現她是通緝犯。
員警欲將她逮捕時,黃女動手毆打員警,員警要將她上手銬,她又腳踢、徒手攻擊員警,造成員警受傷;黃女被送到嘉義看守所關押時,不斷罵管理員,欲打管理員,後來外醫至身心科看診服藥,情緒才穩定。
嘉義地院指出,黃女於108年9月間於該院訊問時,應答即與一般人不同,經調取黃女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及台南市立醫院等就醫記錄後,委託台中榮總灣橋分院對黃女行為時的精神心理狀況實施鑑定。
鑑定結果認為黃女受到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所影響,且因缺乏病識感及長期拒絕接受治療,致疾病無法獲得改善;嘉義地院依鑑定報告等,認定黃女涉犯妨害公務時,受到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判黃女無罪,須入醫療院所監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