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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鄭嫌交保裁定失效! 台南高分院裁定收押︰有再犯之虞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下午案子移審台南高分院,值日法官已聯絡二審檢察官、公設辯護人開強制處分庭,於近6點時對鄭男做出收押裁定。(資料照)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下午案子移審台南高分院,值日法官已聯絡二審檢察官、公設辯護人開強制處分庭,於近6點時對鄭男做出收押裁定。(資料照)

2020/05/04 19:21

首次上稿18:51
更新時間19:21(更新裁定理由)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4月30日被嘉義地院以行為時有思覺失調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引起國內社會譁然。嘉義地檢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天下午案子移審台南高分院,據了解,值日法官已聯絡二審檢察官、公設辯護人開強制處分庭,於近6點時對鄭男做出收押裁定。

高分院法官作出收押裁定,等於嘉義地院先前做出諭知鄭嫌交保的裁定已失效。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吳勇輝表示,法官林坤志對鄭嫌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的殺人罪,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被告所犯之罪是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其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且其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該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

對於嘉義地院先前裁定鄭嫌交保的效力問題,吳勇輝說明,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不受原法院裁定的拘束(即不受嘉義地院拘束),鄭嫌雖經嘉義地院裁定撤銷羈押,但經該院審酌前述情形,自得對鄭嫌裁定羈押;本件得聲明異議。

嘉義地院在今天上午10點針對鄭嫌交保停押一事,重新裁定將交保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若於裁定後24小時限定期間內(明天中午之前)不能辦理交保,交保裁定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由於鄭嫌表明目前無意上訴,且鄭嫌及其家人均表示無力以100萬元讓鄭交保,加上檢方已對全案提起上訴,嘉義地院已於下午2點40分將鄭嫌及全案卷證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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