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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警案一份鑑定報告就判無罪 法界籲建立覆鑑機制

    鄭男獲判無罪交保。(資料照)

    鄭男獲判無罪交保。(資料照)

    2020/05/03 00: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院以一份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鄭男殺警時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監護5年,引發社會質疑鑑定醫師的專業度,兩大精神醫學會為此聲明「鑑定報告非判決唯一依據」,法界則認為本案若有「覆鑑」機制,或許爭議會小很多。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齡梓表示,法官非全才,遇到專業領域案件時,多會透過鑑定取得證據,再綜合全案卷宗做出評斷,最常見的除了精神鑑定,還有測謊、車禍鑑定、醫療鑑定等,尤其車鑑跟醫鑑通常會送覆鑑,透過第二次鑑定提升報告的穩定性。

    王齡梓指出,法官一般會採認鑑定報告結果,若要推翻,需在判決書內說明原因,換言之,鑑定雖有其重要性,但非唯一證據。本案涉及殺人,且檢察官曾對鑑定有意見,較妥適的方式是再送第三方鑑定,看看結果是否相同再做裁判。

    王齡梓認為,本案合議庭認定鄭男無辨識能力,不罰,依法只能判「無罪」,但無罪二字恐讓外界有「沒犯錯」的不當聯想,易引發爭議,建議立法機關可以討論修正字眼。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解釋,精神鑑定是社會科學,參雜人為因素,法官受到拘束的程度較低,並非一定得採信,況且法官開庭直接審理被告,除可察言觀色,還可審視犯前、中、後的全部資料,高度角度與鑑定醫師並非一致。故他認為,類似重大案件最好建立覆鑑的作業流程,減少爭議。

    審判獨立,不完全受鑑定拘束,以小燈泡案為例,榮總雖鑑定兇手王景玉因思覺失調而犯案,但士林地院參酌他發前後行為舉措、案發當時言行表徵,仍認定沒有減刑的情況,最後反而是因三公約「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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