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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診所喋血案凶手免死 家屬聲明:被害人的生存權在哪裡?

牙醫遺孀與律師徐承蔭,發表聯合聲明,質疑被害人的生存權在哪裡?(記者張瑞楨攝)

牙醫遺孀與律師徐承蔭,發表聯合聲明,質疑被害人的生存權在哪裡?(記者張瑞楨攝)

2020/04/29 11:4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罹患思覺失調症的賴姓男子,2年前持刀到牙醫師王冠中開設的診所,要找擔任牙醫助理的妹妹未果,持刀刺傷兩名護理師,再殺害牙醫王冠中,血洗牙醫診所,台中榮總鑑定顯示,賴男行兇時,沒有因精神疾病而影響判斷力,也就是行兇不受精神病影響,台中高分院二審卻不採信,不判處死刑,而是維持無期徒刑,牙醫師的遺孀與委任律師,發表聯合聲明,質疑國家與政府,保障兇手人權,卻沒保障守法公民的權益,「被害人的生存權在哪裡?」,諷刺的是,「被害人已被執行死刑,被告死刑卻無法可求」。

該聲明如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 1項規定:「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2018年5月24日下午,就在距離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不到500公尺的地方,被告攜帶兩把刀,光天化日進入診所,血洗診所,手刃王醫師死亡、翁姓醫助重傷失能、羅姓醫助頭頸部受傷幸運逃過一劫。被害人家庭瞬間破碎,診所愁雲慘霧,員工們頓失工作─重大犯罪飛入尋常百姓家─為此,我們靜默哀悼。

一、被害人與遺屬哀慟只卑微祈求國家法律的正義:司法的可貴,在於「客觀公正」、「面面俱到」。傳統的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為中心的設計,犯罪被害人只有在場及陳述意見的權利。本件被害人於被害的時候,就已遭被告處以死刑,被害人及遺屬每次出庭聽到被告永無止盡的卸責不願還原真相,迫使被害人一次又一次的撕開傷口,悲痛、憤怒任憑血流不止,依循法律請求論處死刑,是被害人無法承受之重。

至今,我們(被害人)至二審就已提出約14份書狀,近10萬字及無數開庭無數眼淚。許多人或許想問被害人:是不是想要被告死刑?這個問題問錯人了!「票票等值,但命命卻不等值」死者已亡,天倫已碎;傷者已痛,身體已殘。死刑能換回被害人的家人與健康嗎?

王醫師的女兒在法庭泣不成聲:「我只能捧著爸爸的遺照拍畢業照,我是用眼淚寫完畢業考,我知道要考過才能回來送爸爸最後一程…」,王醫師的兒子更於法庭上痛哭說:「我看到我爸爸就滿身鮮血的躺在我眼前…」,重傷的翁姓醫助不敢出庭,律師與她會談時,她的右手捲曲著無法使力她想過自殺,只要談及案件就驚恐發抖淚水直下,而逃過死劫的羅姓醫助談起案發至今依然淚眼哽咽,她說:「我只敢想著為王醫師照顧好每一位病患,才能撐到今天…」王太太止不住的眼淚更不在話下,王醫師的老父白髮人送黑髮人極哀極慟。

「古有求其生而不可得,今有求其死而不可得。」是不是想要判被告死刑?這個問題應該由國家回答,因為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這是國家的保護責任。被害人們用血淚所求的,只是卑微到不能再卑微的國家法律正義。

二、精神疾病是免死金牌嗎‧是誰汙名化精神疾病?

臺中榮民總醫院的精神鑑定,專業與精緻的鑑定,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沒有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直到臺中榮民總醫院的精神鑑定,專業與精緻的鑑定─這才「真相大白」─原來被告於犯案時並未受精神疾病顯著影響。然真正的精神病患尚應負起社會責任,由家人或機構監護及定時服藥控制病情。

三、守法公民卻受違法殺害,剝奪憲法保障的生存權‧

被告僅因家庭細故,就持刀手刃無辜的胞妹同事,行兇之時刀刀朝向被害人頭頸部猛力刺殺,被告行兇前縝密細心計畫,已多次設法探詢胞妹上班時間,並於行兇前佯稱要交付物品給胞妹,還特別挑較銳利的折疊刀,故意用包包前蓋掩遮掩兇刀,假裝伸手交付之時,即猛力刺殺櫃羅姓醫助之頭頸部,即展開一連串刺殺行為,現場血跡四濺慘絕人寰,案發後尚有意識拒絕逮捕,被捕後於檢警之訊問應對自如。憲法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此時此刻,只能任由被告殘殺侵害,被告行兇後不曾悔過,以詐偽精神疾病求得減刑。反觀被害人的生存權已被硬生剝奪。

四、無盡的卸責是被害人及遺屬無盡的眼淚

(1)觀以本案,被告於案發前能出國打工、已沒有定期服用藥物、被告父親也告知公衛訪視人員被告很正常已經出國工作,而被告卻於案發後用精神疾病為由,只想求得減刑,如此不盡義務只享權利自私惡行,司法與人民當然不能接受這種詐病卸責。

(2)王醫師太太曾於案發當時詢問被告:「我先生大體在這裡,你要不要現在跟他道歉?」王太太心中想著,有誰不曾犯錯?如果被告願意真心悔過還原真相,我會給他一個機會,沒想到王太太的仁慈換來只是被告的冷漠。王醫師與同仁為保護被告之胞妹死傷至此,而被告於二審開庭,卻由家人捏造謊言顛倒是非誣指被害人及遺屬,被告家人更急於刪除通聯訊息湮滅真相,被告再以改口稱帶刀只是要劃破胞妹機車想為自己脫罪,但事實顯示被告並未尋找機車下手,而是直闖診所殺人,卸責推諉莫過於此。

(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本件被害人均被刺殺多刀,而造成死亡及重傷,王醫師生前的最後第二句話是:「我幫你找好不好?」,最後一句話是:「啊~!!!」生前不斷地向被告求饒,但被告卻以10公分之刀刃,朝王醫師頸部─猛刺達9公分,幾乎全刀刺入。被告更在翁姓醫助已被殺昏迷之際,再次回頭刺殺第二次,深刺多刀血流遍地。這一把刀刃,刺在頸部上請問有多痛?光天化日在診所公然行兇。如果這不是情節重大,那什麼才是情節重大?難道守法公民,就該被無理由剝奪生存權嗎?被害人及遺屬們,至今仍會惡夢驚醒,被害人及遺屬所受身心之侵害,又情何以堪?

五、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猶如被遺忘的隱形人

我國固然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刑事訴訟法並增訂「第七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一章,並於同法第163條第4項增訂「告訴人得就調查證據事項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但是,就制度而言,當檢察官就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即便告訴人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乃至於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果檢察官基於確信而不向法院為調證據證據聲請時,告訴人並無救濟之途,這個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資料,無從進入法院審理,而法院依照實務見解,也不能依職權調查證據,這是制度上的漏洞。被害人不該是「被遺忘的隱形人」,甚或只是「一個花瓶」擺在那邊好看而已。

「往者已矣,君不見被害人的心有多痛?」、「思念會呼吸的痛,看不見的痛才是痛。」回首向來蕭瑟處,儘管我們堅強,但我們在哭泣,這哭泣是生命的眼淚!由衷感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中分會、檢察官們、承審法院,同為醫事人員8千多位聯署支持,以及許多關心我們給我們溫暖力量親朋好友們!

王冠中醫師遺孀鄒女士呼籲「如果為了讓社會更安全美好,喚醒更多人重視,請您和我一起奉獻心力」。

死刑與廢死之間難道就沒有其他修法?無期徒刑的25年後假釋,國家是否就能保障人民安全無虞?近期立法院王婉諭立法委員關注犯罪被害人,舉辦「有溫度的連結」公聽會,回想小燈泡的犧牲、王醫師的犧牲、鐵路警察李警員被殺,不是最後的犧牲、接著新店超商門口命案…還要有多少人民犧牲,國家才會正視無辜被害人的憲法人權?

犯罪被害人需要的是什麼?是一個真相還原,是一個對於正義的渴慕而已。

─「沒有正義的地方,沒有天堂!」

被害人王冠中醫師遺孀鄒女士等被害醫事同仁們誠摯鞠躬

徐承蔭律師、蔡譯智律師、劉依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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