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撕毀選票 阿伯:我腳麻不小心踩到
高雄吳姓老翁被控在投開票所撕毀政黨選票,但他辯稱是腳麻不小心踩到。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今年總統選舉時,高雄吳姓老翁領了政黨票又不想投,在投票等待線排隊投票時,把政黨票撕毀,吳翁被依違反選罷法送辦,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但吳翁辯稱自己腳麻不慎踩到票,檢方採信他的說法,偵結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今年1月11日上午9點多,吳姓老翁在大寮區濃公路投開票所領完總統、立委和政黨3張選票後,他向選務人員說自己不想投政黨票,欲把選票退回,但被選務人員勸戒告知領完票就不能再退回,吳翁於是拿著3張選票排隊準備投票。
當吳翁站在投票等待線等投票時,被選務人員發現他腳踩著政黨選票,也用手拉扯後將選票撕毀,吳翁當場被員警帶回警局偵訊,並依違反選罷法109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毀壞選舉票」送辦,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
檢方偵查時,吳翁喊冤,辯稱自己在排隊等投票時,因政黨票太長,他手沒抓好掉到地上,剛好被左腳踩到,他因左腳骨頭裂開,腳麻不方便彎腰拿起來,於是不小心才把選票撕毀。
檢方認為,吳翁因撕毀選票被制止後,在投開票所內並沒有大吵大鬧影響其他人投票,撕毀選票的部分應由高市選委會依違反選罷法110條裁罰即可,所涉刑責部分因他沒有妨害或擾亂投開票的行為,偵結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