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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跟男同事「大鵰」合照 老公崩潰求償150萬

太太大頭驚見「同事大鵰」,先生索賠150萬,法院判先生敗訴。(記者顏宏駿攝)

太太大頭驚見「同事大鵰」,先生索賠150萬,法院判先生敗訴。(記者顏宏駿攝)

2020/04/05 13:31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長期在中國工作的台商,得知太太與同事小王(化名)疑似有染,返台偷偷從太太的手機中取得她與同事全身赤裸的照片,裡面更有她跟男同事性器官的合影照,他以自己身心受創為由,向太太和其同事索150萬元的身心損害賠償費,但太太跟同事巧辯讓法官信服,先生一毛錢也拿不到。

判決書說,先生長期在中國工作,掌管2萬多名員工,他的太太則是彰化某大工廠的女員工。先生在中國輾轉得告知,太太跟同事有「不正常關係」,還多次跟同事出入汽車旅館。

先生返台後,偷偷取得太太的手機,驚見裡面有她的全身裸照,又該名男同事露出性器官的照片,照片中太太的大頭竟跟同事的「大鵰」一起入鏡,他覺以此作為通姦的證據已非常足夠,而他又從這支手機語音留言檔中聽到太太自語說道「我在交男朋友,莫名其妙就當了人家的炮友,我只是想找一個男朋友,怎麼變這樣,我一直當他是男朋友,後來才發現原來我只是人家的炮友。算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我心靈變好空虛,滿足只是當下,離開了汽車旅館,什麼都不是,什麼都沒有,只會讓人更空虛、不真實。」先生聽到氣炸,他不甘心被戴綠帽子,起意向小王和太太求償。

先生向法官說,他長期在中國工作,太太一直是他的精神支柱,豈料背著他在台灣跟同事發展不正常關係,如今照片和留言的證據具在,他身心靈受重創,要求15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

太太辯稱,她上班的公司有1萬多名名員工,她在台灣一個人無聊,經常上網玩遊戲,一次偶然的機會在網路上認識小王,後來平台網友辦聚餐,雙方才知是同公司,餐後有7、8個人到汽車旅館續攤,大家見小王睡得不醒人事,為了捉弄他,便把他的衣服、褲子脫光光,大家不分男子紛紛露臉跟她性器官合照,只是為了好玩,後來她回到自己房間玩裸身自拍,從頭到尾都沒有跟同學發生性關係。

法官表示,同事陷入沉睡不睡,而太太只露出頭頸,這樣的照片並不代表兩人發生性關係,原告不能憑空臆測,其次原告所提的語音證物,這些話語是太太的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 nce)或理念自由(Freedom of

Idea),這是個人思考獨立於他人之外的觀點、事實、思想之自由,太太持有他人性器官照片,如因此衍生互信而影響婚姻經營,或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在侵權損害賠償法則下請求賠償仍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因此判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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