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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網拍盜版寶可夢手環 判賠任天堂600倍

寶可夢風靡全球。(資料照)

寶可夢風靡全球。(資料照)

2020/04/04 1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開發擴增實境寶可夢風靡全球,創造龐大商機,但台灣一名周姓男子卻網拍假的寶可夢手環,且每個售價高達550元,直到任天堂2018年網路巡察,買了一個回來確定為盜版,提起求償告訴,智慧財產法院精算後,認為周男應賠償600倍金額,也就是33萬元適當,全案確定。

周男2018年8月底到2019年3月間,在網拍平台露天拍賣銷售「Pokemon GO Plus 」精靈寶可夢手環、包裝殼、手機吊飾,每件以550元到628元不等金額販售,任天堂2018年12月間執行網路巡察,認為周男販售的商品有異,特別下標購買,查驗後確定為仿冒品,報案處理。

任天堂主張,周男共售出377件假貨,審酌本件受侵害商標的價值、被告持有、販賣仿冒品數量龐大、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以及被告犯後堅持不願和解,顯然無賠償告訴人損害的意願等情狀綜合判斷,以本件扣案仿冒手環零售單價之377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應屬合理。

任天堂認為,本件扣案物品共侵害6件註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損害賠償額應為124萬4100元。

周男辯稱,不知道所販賣的商品為仿冒品,其中200件是精靈寶可夢手環,另外標價30元是贈送的吊飾,30元不應與550元合併計算價額,要求法官駁回告訴。

合議庭認定,周男被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件數為307件,每件零售單價為550元,審酌他侵害的商標權應為4個、銷售期間約半年,查獲及實際銷售數量約300件、每件零售價為550元、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與任天堂達成和解等一切情形後,認為周男應負的賠償責任,應按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600倍計算為適當。

經過計算,合議庭判定周男應賠償的金額為33萬元(550元*600倍=33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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