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榔頭敲頭虐殺退休女師四度判死 最高院三度發回更審
嫌犯劉志明落網時,身上帶著美工刀。(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男子劉志明,6年前隨機強盜、性侵殺害一名退休女教師,還把被害人乳頭咬掉吐在車上,法院一審至更二審四度判劉死刑;但最高法院今認為劉男強盜的事實、犯意、罪數有待釐清,第三度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判決指出,劉男2014年11月因女友提分手,他騎機車帶著鐵鎚要去找女友,途經高雄左營區「哈囉市場」,見到素不相識的退休女教師正在打開轎車車門,劉男臨時起意強盜她的汽車來代步,趁她上車時以鐵鎚重擊她頭部致癱倒,再將她拖進右前座、關車門,她轉醒過來,他繼續猛鎚攻擊。
接著,劉男擺平椅背,將她移至後座,想發動車輛但因有暗鎖而發不動,又盛怒連續鎚擊她多下,指侵她下體,咬掉她的乳頭吐在車內地板,並搶走女教師皮包內的2000元,再將車反鎖,騎機車逃離;警方8小時後發現被害人慘死車內,相驗確認她共被鐵鎚重擊14下。
歷審皆判劉男死刑,更二審去年6月仍認定他手段殘忍、罪無可逭,判處極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劉男先後強盜女教師汽車、現金,究竟是基於同一或概括的強盜犯意,還是分別起意,罪數是否明顯可分,更二審的認定前後矛盾,仍須釐清。
最高院又指出,劉男在警詢、偵查時自承搜括死者皮包內的現金2000元,審理時,卻翻供說沒有搶錢,更二審以什麼證據來認定劉有強盜現金?死者皮包內是否真的有2000元?缺乏客觀證據,劉男強盜是未遂還是既遂?都有待查明,因此發回更審。
至於劉男指侵被害人,一審判刑10年,檢、辯皆未對此上訴,已於一審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