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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告發飆車他喊冤 法官審理意外發現監理所違法

警方告發飆車他喊冤,法官審理意外發現監理所違法!(記者蔡彰盛攝)

警方告發飆車他喊冤,法官審理意外發現監理所違法!(記者蔡彰盛攝)

2020/03/12 00:0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院行政法庭做出一起罕見判決,吳姓男子被桃園警方認定飆車而開單告發,吳男自認沒有競速而提起行政訴訟,然而吳男與被告新竹區監理所都沒有發現,吳男年僅19歲且未婚,依法並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但是監理所對這起違規案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卻疏忽掉這點,最後法官連案情都不用考慮,直接判原處分違法,撤銷罰單!

吳男說,去年4月28日清晨4點多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台61線與湧泉路路口處時,被楊梅警分局認定「二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違規行為而對車主逕行舉發,裁處罰鍰3萬元,且3年內不得考照。

吳男說他只是環島路過而已,卻因被拍到照片而受罰,同行的友人有載小孩,他騎車還載女朋友,怎麼可能會飆車?他強調只是經過這條路,就要被罰,那以後誰敢走?

新竹區監理所與桃園警方則反駁說,根據現場監視器內容,認定吳男的機車當時確實在競駛車流中,足以作為本件違規行為的佐證。

法官指出,依法行為人違反處罰條例時,做成處罰的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目的在於保障做成處罰的合法性,且涉及處罰之輕重,對於行為人權利影響很大,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未能遵守此項規定,所做成的處罰即屬違法,且無從補正。

法官發現吳男是2001年7月生,需於2021年7月滿20歲後,始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在此之前關於行政程序之事項仍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吳男雖然曾於去年6月向新竹區監理所陳述意見,然當時吳男未滿20歲且未結婚,依法並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應由其父母代為,因此新竹區監理所對本案的陳述顯然於法不合,等於沒有給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

此外新竹區監理所對本案的處分,並未列吳男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僅送吳男本人簽收,顯然也不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因此新竹區監理所在做成原處分前,既未履行處罰條例所規定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的義務,也未依行政程序法對原告法定代理人送達原處分,原處分即屬違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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