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15票當選被控賄選獲無罪 高院今判:當選有效確定
新北市石門區石門里長施宗南前年競選時被檢調指控涉犯買票賄選,以違反選罷法起訴,並提出當選無效訴訟;刑事部份獲判無罪定讞,高等法院民事庭今也判當選有效確定。(情境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年11月「九合一選舉」中,新北市石門區石門里長候選人施宗南以贏15票驚險當選,不過,檢調認定,施宗南涉犯買票賄選,以違反選罷法起訴,並提出當選無效訴訟;刑事部份,施宗南已獲判無罪定讞,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認定,證人證詞有矛盾、瑕疵,今以罪證不足,判當選有效確定。
依中選會公告結果,施宗南是以569票擊敗554票的劉啟祥,當選石門里長。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施宗南涉3次賄選行為,首先是2018年11月中旬某日下午,施宗南涉嫌前往江姓里民家中期約賄選,要求江姓里民與母親投票給他;另外,11月中旬某日晚間,涉嫌交付余姓里民賄賂,請求余姓里民及其家人投票給他,施宗南另涉嫌要求鄭姓女里民投票給他,認定已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施宗南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訴訟。
賄選部份,施宗南已獲判無罪定讞;當選無效方面,士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檢方敗訴,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檢方雖然舉江男等3人證詞指控施宗南涉犯選罷法,但江男3人在偵查和審理的證述有前後不符和矛盾等狀況,應認定證據有瑕疵,無法採認,此外,此案是新北市調查處因接獲電話檢舉而開始調查,不過,相關檢舉資訊來源尚有可疑,因而因檢舉而獲取的證詞有瑕疵而無法採信,加上施宗南被控涉嫌賄選已經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故檢方上訴指控施男涉選罷法應判決當選無效為無理由,今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