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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液鹼清洗海參 業者2審逆轉判有罪

馬姓負責人涉嫌用「液鹼45%」,清洗海參販售,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馬姓負責人涉嫌用「液鹼45%」,清洗海參販售,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0/03/10 07:1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家公司馬姓負責人,被控將工業用的「液鹼45%」做食品添加物 ,用來清洗海參,涉嫌違反食安法,經橋頭地院判決無罪,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馬有期徒刑1年,公司併科罰金一百萬元。

檢方指出,馬姓被告為設高雄市某家實際負責人,以從事海參、魚皮等水產品之製造、販售為業,並自2014年3月某日起至隔年9月21日被查獲止,為掩飾公司購入未經許可食品添加物「液鹼45%」,用於清洗、浸泡海參,而以別家公司名義,購入台塑公司所生產的「液鹼45%」共計270公斤。

馬姓被告並指示不知情的多名員工,將購入的海參以冰醋酸、清水清洗浸泡24小時,再換2至3次RO水清洗後,加入「液鹼45%」浸泡以增加賣相,清洗完後復以RO水浸泡3天,再放入熱水中煮軟,接續浸泡於蘇打粉加水,每1至2天換水1次,約2星期後,再賣給大八、寒軒等餐館,不法獲利共計1千5百萬元。

橋頭地院指出,該「液鹼45%」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被告行為時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處罰規定,自屬行為不罰,認定罪證不足。

不過,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則認定使用「液鹼45%」清洗海參,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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