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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是菸害防制法管制範圍? 法官:擴張解釋

楊姓男子從國外輸入一批電子煙被罰1萬元,楊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獲得勝訴。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楊姓男子從國外輸入一批電子煙被罰1萬元,楊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獲得勝訴。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2020/03/08 20:0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姓男子從國外輸入一批電子煙被罰1萬元,楊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這批電子煙的外觀,與菸害防制法中所謂的「菸品」形狀不同,不是該法管制標的,至於國健署等機關的函釋認為電子煙是管制範圍,則是「擴張解釋」,法院不予採用,判決楊男勝訴。

法官也指出,製造、輸入或販賣非菸品形狀的電子煙(不含尼古丁)或重要成分、零件,是否應立法管制及如何管制,涉及人民的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保障,屬立法政策問題,應尊重立法機關決定權限。

去年5月,楊男從國外輸入一批電子煙被查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此裁罰1萬元;楊男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楊男認為,這批電子煙不具菸品形狀的重要特徵,且須與精油搭配,無法單獨吸用,與菸害防制法定義的菸品不同,現行法律並無禁止電子煙輸入、販賣,他不應受罰;至於國健署等機關的函釋,把電子煙列入管制範圍,是自行擴大、增加條文中沒有記載的內容。

新北市政府主張,依函釋,完整電子煙及所有電子煙零件,都是菸害防制法管制範圍;而楊男的電子煙外觀是「長扁圖柱體」,並有吸嘴供吸食、開關按鈕類似點煙設計、煙油儲存空間、霧化用線圈等,其外觀形狀的重要特徵與使用方式,與菸品(雪茄)核心概念相同,屬菸害防制法規定禁止輸入的物品,裁罰並無不當。

法官認為,楊男電子煙的外觀是長方體形,並不類似傳統紙煙或雪茄,且體積大小、重量、形狀、顏色等,亦與傳統紙菸或雪茄的外形大相逕庭,非菸害防制法管制標的;至於相關機關的函釋,擴張解釋電子煙及零件也是管制範圍,與菸害防制法規範意旨不符,法院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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