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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抽菸睡著釀火災原本要關一年 這個原因讓檢察官決定從輕起訴

顏姓男子抽菸釀成火災,但是未燒毀自家房屋,因此檢察官從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記者王捷攝)

顏姓男子抽菸釀成火災,但是未燒毀自家房屋,因此檢察官從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記者王捷攝)

2020/03/07 15:5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顏姓男子抽菸睡著導致火災,雖然僅燒到自己的臥房,警方仍依法要將他以刑法173第二項公共危險失火罪移送,該法條最高可處一年徒刑,但檢察官以毀損的概念解釋,173條的要件必須要燒毀建築物才構成犯罪條件,而顏男家未因失火不堪遮風避雨,因此改以較輕的175條第三項從輕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該項規定是失火燒毀建築物以外的物品,導致公共危險,依法處以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顏家去年9月中發生火災,所幸消防隊立即出勤救援撲滅火勢,除了顏男的臥室有火燒的跡象外,火勢沒有延燒超過臥室,也沒有延燒到鄰居家,在問到顏男火災原因時,顏男才供稱,可能是因為自己抽菸抽到一半睡著,才導致自己的臥室失火。

同年9月底,警方拿到火災鑑定報告,雖然顏男抽菸引起的火災沒有延燒,是顏男的無心之過,但是依據173條規定,如果過失失火燒毀有人居住的建築物,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警方仍要以該條罪嫌將顏男函送地檢。

但是檢察官認為,要不是消防隊立即撲滅,火苗有延燒的可能,顏男抽菸的過失很明顯已經觸犯了公共危險罪,但是173條中「燒毀」的定義,應該是因為火燒而喪失使用的功能,如果只有屋內家具、天花板有燃燒、煙燻的情況,並未影響到顏家的房屋結構,就不算是「燒燬」,因此改以175條第三項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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