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背信犯意 竹縣前文化局長李猶龍公車私用案不起訴
新竹縣前文化局長李猶龍。(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前文化局長李猶龍被控,將公務車做為個人往返台北市住所與新竹縣的交通工具一案,經李猶龍辯稱他不知相關規定、沒有犯意,且檢方傳縣長楊文科作證,楊文科說他沒有跟李猶龍詳細說明公務車使用規則,檢方也採信,最後檢察官認定李猶龍主觀上應無背信犯意,全案不起訴。
根據新竹市調查站移送指控,李猶龍出任文化局局長後,從去年1月8日至5月17日,總計74次,擅自將新竹縣政府配發予文化局使用公務車,作為個人往返台北市內湖區住所與文化局的通勤交通工具使用,而違背其公務車僅用於執行公務規定,並使新竹縣政府因而增加油料費用1萬2322元及ETC費用5598元支出,涉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嫌。
李猶龍辯稱未曾就任過公職,不諳公務車輛使用規則,且據上任前自新竹縣縣長楊文科處所接收之資訊,不慎誤判公務車為他專用車輛,故於不便以高鐵或其他交通工具通勤時,以該公務車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事後他發現公務車非他專屬配車後,即未再以該車通勤,並指示爾後均由文化局人員依法調度、使用,故他並無主觀犯意。
縣長楊文科於偵查中證稱:有跟李猶龍說過文化局長有公務車可以使用,但沒有詳細說明使用規則,李猶龍可能不清楚這方面的規定。
檢方考量李猶龍自去年2月間起,亦經常持台灣高鐵定期票通勤,而本案爆發後,確實亦未見李猶龍再以公務車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因此其辯稱是在不便以高鐵或其他交通工具通勤時,才以公務車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在發現公務車非其專用後,即未再以之通勤,亦非全屬無據。
且李猶龍於本案第一次受訊後,亦立即繳回1萬8千元費用予文化局,可見其主觀上應無背信犯意,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