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滲漏害樓下鄰居受損 判賠30萬、修到不漏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為5樓屋主余男過失,判決余應修復4樓至不漏水,並賠償陳男30萬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市一處公寓5樓余姓屋主,被同棟4樓陳姓鄰居指控未善盡修繕等義務,以致讓雨水從5樓滲漏損壞4樓房屋牆面、天花板等物,向法院提起「請求恢復原狀」訴訟,且應賠償30萬元;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為5樓屋主余男過失,判決余應修復4樓至不漏水,並賠償陳男30萬元確定。
陳男主張,他的4樓房屋和余男的5樓房屋是同棟公寓的上、下樓層,由於余男未善盡修繕、管理、維護等義務,以致讓雨水從5樓滲漏損壞4樓房屋牆面、天花板、衣櫃等物,讓他苦不堪言,但他多次促請余男修繕卻不予理會,因此訴請余男將5樓現有地坪重新施作防水層、原有門窗框加設門窗扇阻絕雨水進入室內等工程,修復到不漏水的程度,並賠償他30萬元。
余男辯稱,4樓房屋漏水和5樓房屋無關,他已盡力維護5樓房屋,且從現場照片看來,陳男臥室並未漏水,樓板開口部份也未造成客廳漏水,至於4樓房屋會漏水是因屋頂地坪防水層失效所致,不可歸責於他。
審理時,法院依據兩造合意選任財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派任鑑定人赴現場勘驗,並以熱像儀檢測4、5樓房屋的樓地板和壁體溫度差異,並針對可能漏水處加以檢測,認定因5樓房屋原室內裝璜停工時間過長,外牆開口僅有窗框無窗扇,雨水直接進人屋內造成室內積水,且地坪防水層未完成施作,滲入地下層(即4樓房屋),加上5樓通往屋頂的樓板開口封板及防水未處理好,雨水由屋頂間縫滲入至屋內後形成積水現象,滲入樓下層(即4樓房屋)樓板,為其漏水原因。
高院綜合認定,余男明知5樓房屋室內地磚已經拆除且其地坪全無防水,還放任樓板開口防水未完善及未裝設窗扇,以致雨水隨時可能侵入,再向下滲漏的停工狀態,顯然未善盡修繕、管理、維護該5樓房屋的義務,應負起將4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應賠償陳男3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