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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是「特定寵物」非「經濟動物」 協會抗告抗罰敗訴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導盲犬適用動保法中「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且動保員已有勸導,故判協會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導盲犬適用動保法中「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且動保員已有勸導,故判協會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20/02/18 21:2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動保處5年前接獲檢舉,指台灣導盲犬協會未提交繁殖申報或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故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3萬元;協會自認導盲犬是「經濟動物」,且未收到動保處書面勸導,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導盲犬適用動保法中的「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且動保員已有勸導,故判協會敗訴,可上訴。

動保處先前接獲檢舉,指協會未提供犬隻適當醫療照顧,還不當繁殖、未依法申報特定寵物繁殖。

動保處2015年10月、11月三度發函給協會要求提供不適任及退役犬隻的領養機制、導盲犬繁殖機制及犬隻清冊等資料,並派員2度上門稽查。

協會後來雖提供資料,但動保處認為協會有146隻犬隻,卻僅提供其中68隻犬隻的資料,加上未提交繁殖申報、繁殖管理說明等,故認定協會規避稽查,裁罰3萬元並限期提出申報與說明。

協會不服提行政訴訟,北高行2016年認為,動保處未行勸導程序,故原處分不合法,判協會勝訴;動保處不服,上訴後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發回更審。

協會更一審時主張,動保法已明定「寵物」是「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經濟動物」則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而協會飼養的導盲犬是訓練導盲犬,並非觀賞、伴侶的目的,故屬「經濟動物」。

協會還說,動保員稽查時並未開單勸導,至於提供「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則屬「法令宣達」而非「勸導」。

但動保處依據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的見解主張,「導盲犬」兼有「經濟動物」及「寵物」雙重性質,應依保護程度較高的「寵物」規範為準。

合議庭認為,導盲犬類別屬於「犬」,「犬」被定義為寵物,而導盲犬並未被另外規範於其他法規,故適用定義為「寵物」;至於協會雖主張導盲犬是「經濟動物」,但導盲犬會隨伺在視障者日常生活中,等同於狗陪伴在旁。

此外,犬隻在動保法中被列為「特定寵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持執照才可繁殖、買賣、寄養,若申報後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得免絕育,如要繁殖也應申報。

而動保法並未明定「勸導」方式,代表書面、口頭皆可,且動保員確實有告知修法後未絕育的犬隻要申報,並提供相關表格,改判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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